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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保卡是否可以给别人用
释义
    以宁波社保卡为例,社保卡按以下办法使用:
    (一)社保卡的使用范围。社保卡领取后在第一次使用时即启用社保应用,原医保卡或IC卡同时自动注销。试发行阶段,社保卡主要作为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的就医凭证,进行医疗保险相关费用结算;同时,还可以通过社保卡进行相关查询。社保卡的使用范围将逐步扩展到养老金领取、失业救济金领取、各类社会保险费缴纳、就业登记及培训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业务领域。
    (二)金融借记功能激活。个人领取社保卡后,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和社保卡,根据相关银行规定到指定银行柜面开卡,激活借记功能并设置金融借记账户密码。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入参保人员社保卡中金融借记账户,参保人员在领取社保待遇时应事先激活借记功能。
    (三)持卡人的个人医保待遇发生变化的(办理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之间的变更、中断医保待遇、开通医保待遇等),不需更换社保卡,但需要通过读卡更新卡内信息。
    今后将逐步建立广泛的专用终端设备,逐步扩展到各级社保卡管理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大型定点零售药店等,供参保人员就近查询和更新社保卡卡内信息。对需更新卡内数据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实时交易系统进行提示。
    (四)已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市内(指在市区、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之间)转移社保关系时,在办理续保手续后应持社保卡到转入地社保卡管理服务机构或利用专用终端设备,通过社保卡读卡更新卡内数据中的参保区域信息后,可继续使用原参保地发放的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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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22:3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