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海损的含义,规定是 |
释义 | 一、共同海损的含义 要弄清共同海损的含义,首先应该弄清楚海损的含义。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船舶、货物等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称为海损。“海损”由英语一词译来,有“为共同利益所致损失与费用,由大家共同负担”之意。 海损就其形态,可分为物质损失(有形损失)和费用损失;就其程度和范围,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就损失的后果,部分损失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单独海损则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从理论上区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并不困难。但实际上,两种损失常常是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如船舱失火,船长命令灌水,火被扑灭后,舱中的货物有一半已毁损。要从毁损的货物中区分哪些是共同海损,哪些是单独海损,并非易事。特别是间接损失、申报不实货物的损失、牺牲已丧失价值的财产的损失、货方要求装于舱面而被牺牲的货物、船舶顶风前进而使主机损伤和多消耗的燃料等,常不易同共同海损划清界限。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处理结果相去甚远,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以助判断发生的海损事故是否属于共同海损。《海商法》规定的共同海损的构成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船、货必须遭受共同危险,共同海损系为共同安全。 这一条件要求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这一条件要求: (1)船货和其他财产处于同一海上航程之中; (2)危险是船货和其他财产共同面临的; (3)这一危险须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主观臆断的,但不一定是急迫的。对于此条件的三项要求,前两项比较容易理解,在此不再赘述。仅对第三项简作分析。 危险必须确确实实来自突发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例如,由于遭遇雷电,引起堆放在船甲板上的货物起火。船长下令浇水灭火。货物遭火烧后又被水浇湿,造成进一步的损失。货物起火是确确实实威胁着船舶和货物的危险,所以,浇水灭火造成的货物水湿损失是共同海损。但是,如果船舶正在安全航行,船长突然发现一个船舱冒出烟来,未经调查,立即下令浇水灭火。事后发现舱内并无任何火烧痕迹,火灾的危险仅是船长的推测和判断而不是真实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浇水造成的货物损失不应列为共同海损。 实际存在的危险是紧迫的危险。但是,紧迫不是指时间上的急迫,而是相对于危险性质和程度而言是紧迫的。换言之,是指船舶周围发生的情况,虽然当时并未危及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但如不采取特殊应急措施,最后将不可避免出现给船舶和货物带来共同灾难的危险。例如,船舶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逆风行驶,航速剧减,船舶在海上航行日数意外增加,船上配载的按正常情况下估计足够该次航程使用的燃油消耗过多,剩余部分已经不足以驶往原目的港。这时,虽然船舶依然处于正常航行的状态,但如不立即改变航道,驶往就近港口避难加油,船舶很快就会处于主机停火,失去控制的状态,后果不堪设想。从时间上看,危险并不是急迫的,但根据情况判断,如不采取特殊应急措施,危险又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采取绕行避难港加油措施可以被认作共同海损行为,为此支付的额外费用属于共同海损费用。 (二)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共损措施必须是有意的,是指船长明知采取措施会造成船或货的进一步损失,但考虑到为解除危险并防止船和货遭到更大的损失,不得不有意地、主动地采取措施。如果行为不是有意的行为,因此造成或引起的费用则不得列入共同海损。引用英国一判例以助理解。原告所属的两艘船在英国海军护航下,从英国驶往百慕大,因为航程危险,所以,英海军部作出护航的决定。船舶因此迟延了数天航程,船货双方为应否将这数天额外支出的各种费用列为共同海损请求法院予以裁判。法院认为,船舶由海军护航,是执行政府的命令,是所有经过该航程的船舶都必须遵守的,而并非有意的行为,因此,不应该将服从海军命令的行为视为采取共同海损的行为,从而宣告原告败诉。 合理采取的措施,应当是一个具有良好船艺的船长或船上其他有权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人员考虑了当时的客观条件、各种应急措施的可行性和客观效果等因素后选择的能以最小的牺牲或费用获取共同安全的措施。 船舶搁浅后,为了使船起浮脱险而抛货,应被认为是合理的。抛货虽然是合理措施,但是抛货时不先抛重货、笨货、廉价货,而是先抛价值贵而分量轻的货物,则后者就不能认为是合理的。这些都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是,实践中常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所以,措施是否合理一般由海损理算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特殊的。 所谓特殊,指由于共同危险,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或船上其他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人员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牺牲、费用的支出或损失超出了正常范围之外的损失。也就是说,共损的损失是船长在正常职责范围,采取正常运输情况下一般不采取的非正常措施所造成的。海上遭遇恶劣天气,船舶为避风不得不绕航,避风虽然是出于共同安全考虑的有意行为,但由于避风属于船东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因避风而绕航的费用是正常的营运费用,不属于特殊费用。但是,如果船舶发生触礁等事故而不能续航,船长不得不请求他船救助而被拖至非计划停靠的避难港口修理,则为此而额外支出的救助费、避难港口使费、修理费、货物卸下和重装的费用等是额外支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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