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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款合同金额和实际到手金额不一致怎么还款
释义
    借款合同约定金额和实际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两种处理方式:
    1、如果是出借方预先扣除利息等后将余额交付你的,以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借款本金。
    2、如果不涉及前条情况,是出借方没有按约足额交付借款的,可以要求出借方交付剩余款项,实际计息仍以实际收到借款本金金额为准计算。
    一、没有借条的借款怎么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借据不是认定借贷关系发生与否的唯一证据,往往需要综合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交易习惯、交付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一方面,在只有借据、借款合同作为孤证的情况下,尤其是涉案款项金额较大,如果出借人不能证实已经交付了出借款项或者不能证明交付的款项属于借款性质;
    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一方面,在没有书面借据、收据的情况下;
    出借人有支付凭证以及其他证据如原始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短信、电话录音等,也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借贷事实的发生。
    二、债权债务法律规定有哪些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三、欠款利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借款利息的法律依据如下:
    1、没有约定利息的,无权主张利息。但超过约定还款期限或者未约定还款期限,在债权人主张的合理还款期限内未还款的,债权人可以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2、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受法律保护;
    3、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受法律保护。提前扣除本金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贷款金额确定本金。除借款人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并在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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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