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醉驾是否需要判刑? |
释义 | 1、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 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近几年来由于人们安全意识薄弱,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是越来越多。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醉酒驾驶,起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对社会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加大交通安全的管理,是如今国家最为关注的话题。 各地在查处酒驾中,执法明显强硬,在这种执法的震慑下,醉驾行为大幅减少,道路安全水平出现了很大提升,这些都是“醉驾一律入刑”带来的积极变化。如果此时“醉驾一律入刑”出现松动,不仅可能导致前功尽弃,也会让酒驾出现反弹。虽然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如果达不到刑法处罚的标准,还可以通过治安处罚来惩罚,可是这种治安处罚有多大的约束力,对醉驾者能起到多少警示和震慑作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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