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拒绝重疾险理赔,是否因为我的既往病史?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需有合法事由且无违法情况。保险合同中若有与既往病史相关的条款,需进行明示告知,否则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理赔责任。未依照法定程序拒绝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视为认可保险事故,并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理赔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八条 合同自始生效。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但是,约定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风俗习惯。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应当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不利条款,应当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单扉页上加重印制或者以书面形式明示告知。未加重印制或者未明示告知的,视为不存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以上为法律依据,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与既往病史无关且无合法事由,被保险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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