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需要申领《养犬登记证》的单位,应当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治安窗口提交《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2.受理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3.所属地派出所收到养犬登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4.申请养犬的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需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属地公安派出所须开具收费凭证,并出具领证回执。法律依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