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居住证 办理必须本人到当地警务室办理,受理地点:社区警务室,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携带: 1、本人居民 身份证 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固定居住处所证明材料; 3、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不满49周岁的已婚女性应当提供《婚育证明》或《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 法律客观: 合肥市公安局:办理暂住证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照片两张和租房协议等材料,直接前往暂住地所属派出所即可一次性办结。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公安人员查验。《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有效期将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重新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