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罪数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样的 |
释义 |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判断标准:“构成要件说”,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 (1)明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2)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进行一次评价,累计数额的犯罪。 (3)对一个犯罪行为的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 (4)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侵害; (5)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 一、盗窃数额较大 (一)数额较大的含义:修正前、后的数额较大,都指的是盗窃一次数额较大;至于对前后两年之内仍在追诉期限之内的盗窃数额可以累计计算,也是以其这一次构成犯罪为前提。 另外,对于有情节严重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一般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而盗窃一次,不只包括事实上的一次,还包括法律评价上的一次,即刑法理论上的徐行犯。 (二)徐行犯:所谓徐行犯犯罪,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把本来一次可以完成的犯罪行为,在特定的空间范围、较短的时间范围内,分数次来完成的犯罪。 而多次盗窃虽然也被认定为犯罪,但是是有条件的,即一年之内三次以上的入户盗窃或者扒窃。如果不是入户盗窃、扒窃,比如个人所办案件中的在室盗窃,一年内三次以上也不能构成盗窃罪;并且,多次盗窃,一般认为是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依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 但是,若符合徐行犯的要件,由于其徐行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把数次盗窃行为评价为法律上的一次盗窃行为,各次的数额就可以累计计算。 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其中,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即属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2)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法官的评价的要素,或者说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活动、需要法官的补充的价值判断的要素。大致可分为三类: a.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抢劫中的户 c.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等, 注意,毒品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3)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分: a.二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例如,人通常认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死亡标准不同,也导致了需要具体判断。又比如,作为盗窃罪的对象的财产,一般认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但盗窃电力等无体物是否属于盗窃财产,也存在过争论。 b.二者区分的意义:有利于故意的认定以及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中,对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概括的事实即可,不要求认识到要素的具体内容。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要素的内容,但不要求行为人作价值评判,因为价值评判是由司法人员进行判定的。请看如下三个例子:案例一:张三对李四说,你去杀他,李四不知道被害人的年龄、姓名,将被害人杀害,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即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人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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