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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割双眼皮失败,去医疗事故鉴定需注意什么
释义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患者需在场提供复印的医疗材料,有三种途径可以选择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三选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和再次申请鉴定。首次鉴定不满意时,患者可提出再次鉴定的需求。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鉴定会召开前需要核实双方人员身份、宣读纠纷原由、抽签、收取材料等情况,之后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按照一定程序进行鉴定。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
    法律分析
    一、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医疗事故鉴定时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 患者需在场提供复印的医疗材料;
    2. 患者有三种途径可以选择,分别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三选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和再次申请鉴定;
    3. 首次鉴定不满意时,患者可提出再次鉴定的需求。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双眼皮医疗事故怎么鉴定
    在鉴定会召开前,首先,有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核实双方人员身份,宣读纠纷原由、抽签、收取材料等情况。之后,介绍本次鉴定会的专家组成员。最后,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
    3、双方当事人退场。在双方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后,会告知双方当事人退场,医学会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并告知领取的时间。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三、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交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拓展延伸
    双眼皮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医疗事故鉴定中的重要环节。专家组成员在鉴定过程中需要介绍自己的专业背景和经验,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对患者或家属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鉴定结论是专家组根据以上过程所得出的结论,对医疗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做出判断。
    在这个过程中,专家组成员需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同时,专家组成员也需要保持独立和客观的态度,不受其他利益方的影响,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总结起来,双眼皮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保障医疗事故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需要专家组成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持独立和客观的态度,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结语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需要注意患者需在场提供复印的医疗材料,患者有三种途径可以选择,分别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三选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和再次申请鉴定,首次鉴定不满意时,患者可提出再次鉴定的需求。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法律依据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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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3:2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