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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的定义和区别。救助费用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而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两者的行为实施主体、保险人保险赔偿原则、保险人保险赔偿额度以及根据是否与共同海损有联系等方面存在区别。
    法律分析
    一、救助费用定义
    当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遭受灾害事故时,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外,第三者需要采取救助行动并支付的费用。随着航海事业的发展,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契约救助,通常采纳的是英国劳合社的无效果、无报酬契约格式。该契约在救助前对遇难船舶和救助人之间报酬的确定、支付办法等作了合理明确的规定,尽管这样,救助费用的确定仍非易事,事成后往往需仲裁而定。
    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须同保险标的本身的赔偿责任结合起来,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而且要按保险金额与被救价值的比例承担应负的赔偿责任。
    二、施救费用的含义:
    亦称营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标的的受损,经被保险人进行施救,花了费用但并未奏效,保险标的仍然全损,保险人对施救费用仍予负责。
    三、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是海上货运险主要保障的两种费用,它们的区别主要有:
    一是行为实施主体的区别。施救实施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自己;救助实施的主体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
    二是保险人保险赔偿原则的区别。被保险人实施施救以后,不管是否取得成效,保险人对其支出的施救费用均负责赔偿;救助人对被救助人实施救助,被救助人按照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决定是否支付报酬,保险人只有在作为被救助人的被保险人向救助人支付报酬的前提下才承担对这笔救助费用的赔偿。
    三是保险人保险赔偿额度的区别。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以另一个保险金额为限,即在对被保险货物本身损失赔偿的那个保险金额之外,再给一个保险金额赔偿施救费用;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则是放在与对被保险货物本身损失赔偿的那个保险金额之内,即将对救助费用的赔偿与对被保险货物本身损失的赔偿合在一起,以一个保险金额为限。
    四是根据是否与共同海损有联系的区别。施救费用是一般因被保险人为减少自己的货物损失采取施救措施而产生的,与共同海损一般没有联系(但如果是出于对船货共同利益考虑的话,那施救费用就可能属于共同海损费用。);救助费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作为救助人的其他过往船舶为船货获得共同安全而前来救助并取得成效而产生的,用此,施救费用大多可列入共同海损费用项目。
    拓展延伸
    救助费用与施救费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救助费用是指在突发事件中,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向受灾者提供的紧急援助费用,例如食品、住所、医疗等。而施救费用则是指在紧急情况下,由受灾者或其家属向救助单位支付的救援费用,例如救援费用、交通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费用,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而突发事件救助费用,则由受灾者或其家属承担,或者由政府给予补贴。
    因此,可以看出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在概念和承担责任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政府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让受灾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结语
    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是海上货运险主要保障的两种费用,它们的区别主要有:行为实施主体的区别、保险人保险赔偿原则的区别、保险人保险赔偿额度的区别、根据是否与共同海损有联系的区别。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遭受灾害事故时,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外,第三者需要采取救助行动并支付的费用。随着航海事业的发展,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契约救助,通常采纳的是英国劳合社的无效果、无报酬契约格式。该契约在救助前对遇难船舶和救助人之间报酬的确定、支付办法等作了合理明确的规定,尽管这样,救助费用的确定仍非易事,事成后往往需仲裁而定。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须同保险标的本身的赔偿责任结合起来,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而且要按保险金额与被救价值的比例承担应负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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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5: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