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用,三方协议来威胁学生不签三方协议就不给毕业证?这个是违法的吗? |
释义 | 三方协议对毕业没有强制性要求,但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仍然有助于毕业生就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重要的就业计划落实方式,其他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活动。经过见面和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应签订就业协议书。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法律分析 不签三方协议不影响毕业。三方协议只是学校为毕业生提供的一个就业指导,学生可以接受该就业指导与安排,也可以自行安排,但毕业生的就业求职不能与本人的学业和学校的教学秩序发生冲突。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拓展延伸 学校使用三方协议限制学生毕业证发放是否合法? 根据中国法律,学校使用三方协议限制学生毕业证发放的做法存在争议。一方面,学校有权利制定规章制度,以确保教育质量和学生的学术表现。三方协议可能被视为一种约定,旨在保护学校和学生的权益。另一方面,如果学校使用三方协议威胁学生签署,违背了学生的意愿,并使学生处于不平等地位,这可能被认为是违法的。法律强调自由意志原则和公平原则,学校不应该通过威胁的方式限制学生的权利。因此,具体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包括协议内容、学校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学生的权益保护等因素,才能确定学校使用三方协议限制学生毕业证发放的合法性。 结语 根据中国法律,学校使用三方协议限制学生毕业证发放的做法存在争议。一方面,学校有权利制定规章制度,以确保教育质量和学生的学术表现。另一方面,如果学校使用三方协议威胁学生签署,违背了学生的意愿,并使学生处于不平等地位,这可能被认为是违法的。因此,具体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包括协议内容、学校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学生的权益保护等因素,才能确定学校使用三方协议限制学生毕业证发放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九条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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