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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宁市农村居民入户申请材料
释义
    本文介绍了农村居民申请入户所需材料,包括本人申请报告、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或经商的营业执照及已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证明、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在本市连续居住满4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以及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本人应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的说明。申请报告需用A4纸打印,手写签名。
    法律分析
    农村居民申请入户所需材料包括:
    1、本人申请报告;
    2、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需核原件,留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招用)工作满4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或经商的营业执照及已缴纳3年养老、失业保险证明(职工社保手册中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4、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带子女申请入户的,无需出具计生证明);
    5、在本市连续居住满4年以上的(需核原件,留复印件);
    6、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应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投靠本市亲友入户的,应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及居民户口簿,到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注:居民户口簿中户别为“居民户口”的,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前
    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证明。
    申请报告请用A4纸打印,手写签名。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规定,农村居民入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户籍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 房屋权属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土地证等。
    3. 就业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就业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
    4. 收入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收入证明,如银行流水、纳税证明等。
    5. 子女教育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子女教育证明,如学校录取通知书、学生证等。
    6.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等。
    7. 其他证明材料: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离婚证、残疾证等。
    申请人应准备以上材料,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核批准,发给《乡村居民户籍簿》。
    结语
    农村居民申请入户所需材料包括本人申请报告、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需核原件,留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招用)工作满4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或经商的营业执照及已缴纳3年养老、失业保险证明(职工社保手册中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带子女申请入户的,无需出具计生证明)、在本市连续居住满4年以上的(需核原件,留复印件)、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应持以上证明材料及住所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投靠本市亲友入户的,应提交户主的申请报告及居民户口簿,到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申请报告请用A4纸打印,手写签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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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