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 上的资格,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 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的信用性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证明力根源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