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试用期不给员工交社保不合法。 人社部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者即使在试用期的,也要购买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了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自己除了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如下: 1、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于双方之间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因此在试用期期间所有的行为都是要遵从国家的法律法规的; 2、社保是国家为了员工的生活以及医疗保障所做的强制性保障,以此来保护员工的基本权益。这里所说的强制性,指的是法律法规对于用人单位以及员工的权利义务都是有规定的,是不能由劳动关系双方自由协商的,即使双方之间存在书面约定,但是书面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话,该书面约定也是违法的。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要注意是否有霸王条款的出现,如果有的话,一定要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