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调解是必经程序。在案件审理之前,法院一般会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同意调解的,起诉一方可以撤回离婚起诉。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受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审理离婚案件是需要在审限之内审结的,调解工作也必须在审限之内进行。法院在调解时,一般会根据夫妻双方的态度而定,但一般不会超过一审诉讼审限,不能久调不决。如果双方同意调解,法院可以为双方出具调解书;如果调解无效,即进入审理程序,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发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作出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