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市临时号牌该怎么办 |
释义 | 成都市需要临时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前往相关部门进行申请。首先,他们需要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交相关证明和凭证。然后,他们需要前往成都市车管所、交警分局、区(市)县交警大队或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受理窗口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根据机动车所有人获得机动车的方式,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也有所不同。例如,未销售、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车辆需要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而进行科 法律分析 如果需要成都临时号牌,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前往成都市车管所、交警分局、区(市)县交警大队或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受理窗口; 2. 缴纳相关费用; 3. 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二、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未销售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委托办理时,还需提交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代理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未销售,以及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以及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9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未销售,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 拓展延伸 成都临时号牌是一种特殊的号牌,通常用于临时性道路施工、占道经营等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临时号牌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撤销。 在成都市,办理临时号牌的流程一般为:首先,申请人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施工许可证、占道经营许可证等。其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若符合条件,将核发临时号牌,并规定使用期限。最后,在临时号牌使用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将临时号牌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号牌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以免影响交通秩序。同时,使用临时号牌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按照规定赔偿损失。 总之,办理临时号牌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会面临罚款、扣留车辆等处罚。因此,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道路施工、占道经营等活动的顺利进行。 结语 想要申请成都临时号牌,需要前往成都市车管所、交警分局、区(市)县交警大队或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受理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代理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未销售或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9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未销售或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11-16)\t第三十条\t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对该公证文书不予采纳。 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出具说明或者补正,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对该公证文书进行审核认定。 国徽法(2020-10-17)\t第十条\t下列证件、证照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等; (二)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证书、权利证书等; (三)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法定出入境证件。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 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国徽法(2020-10-17)\t第六条\t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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