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
释义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要求从事特定产品的质量检验机构须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检验工作的,应依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的含义主要是指,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要求从事特定产品的质量检验机构须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检验工作的,应依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食品卫生法》和《化 法律分析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本条所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开放的,接受他人委托对有关的产品质量指标进行技术检验(包括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进行检验),通过检验数据出具检验结果的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只为其自身服务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二、按照本条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包括,应当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有开展质量检验工作的基本规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有熟悉有关检验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的检验人员;有与所从事的检验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等技术装备;有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检验环境等。 2、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考核的部门考核合格。经过考核,符合规定的条件,即可允许其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经过考核,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不得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三、根据本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这一规定的含义主要是指,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要求从事特定产品的质量检验机构须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检验工作的,应依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国务院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其他如药品质量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机构等,也应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另外规定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和国务院颁布或者批准颁布的行政法规。 结语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的含义主要是指,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要求从事特定产品的质量检验机构须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检验工作的,应依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04-05)\t第十一条\t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时,根据不同情况,由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 (一)产品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换后即能恢复使用要求的,应负责按期修复; (二)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复的,应负责更换合格品; (三)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用户要求退货的,应负责退还货款;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五)由维修服务或经销企业负责产品售后技术服务时,生产企业必须按售后技术服务合同,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援。 产品质量法(2018-12-29)\t第一条\t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产品质量法(2018-12-29)\t第四十条\t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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