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之间怎样区分?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两种行为:“借婚姻介绍索取财物”和“借为男女双方提供婚姻介绍的机会,以收取财物为目的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和介绍收养儿童罪都属于后者。在这两种行为中,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此外,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拐卖妇女儿童罪(受刑人员)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法律分析 利用为男女双方提供婚姻介绍的机会,以收取财物为目的的行为,称为“借婚姻介绍索取财物”。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 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妇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 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拐卖妇女儿童罪(受刑人员)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拓展延伸 拐卖妇女儿童罪和介绍婚姻收取财物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重点。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或者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使被拐骗、被绑架的妇女、儿童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而介绍婚姻收取财物罪则是指以收取财物的目的,有介绍他人婚姻的行为,并因此收取财物的行为。 重点在于“自愿”。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被拐骗、被绑架的妇女、儿童是处于被非法控制的状态下,没有自愿的意愿。而介绍婚姻收取财物罪中,当事人是自愿的,即双方是自由选择是否进行婚姻介绍,并且是否收取财物也是双方自愿的。 因此,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介绍婚姻收取财物罪在重点上存在差异。前者关注的是非法控制和人身伤害,而后者关注的是自愿的婚姻介绍和收取财物行为。 结语 结语:以上三种行为虽然都涉及到了财物和婚姻介绍,但目的和性质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和打击。同时,对于拐卖妇女、儿童和介绍婚姻、收取财物的行为,应当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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