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管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机关。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名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构变更经历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故此,2011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订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职责范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管理工伤保险工作过程中主要负责: 一、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进行工伤认定和拟定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协议(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 四、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订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标准和非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