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必须要双方都写银行信息吗账号等 |
释义 | 法律用语应使用“签订”而非“签定”。合同订立需注意:体现平等互利原则、有约束力;条款相互配合、协调一致;与协议一致;条款完整、肯定,避免错漏;词句准确、严谨,避免模糊。不应使用模棱两可或含糊词句。 法律分析 从法律用语上说,应该写签订,而不应该写成签定。从它们的含义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或者条约来说,似乎用“签订”或“签定”都是合适的,而且都是“签”即签署——签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样。合同订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合同的内容必须体现我国平等互利的对外贸易原则和有关方针政策,必须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合同条款应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如单价与总价的货币名称要一致;价格条件的口岸与目的港要一致,价格条款与保险条款要一致;合同多次出现的货名要一致等。 3.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与双方通过发盘和接受所达成的协议一致。 4.合同条款要完整、肯定,防止错列或漏列主要事项。合同词句要准确、严谨,切忌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如“大约”、“可能”等词句不要使用。 拓展延伸 合同支付方式及银行信息要求 合同支付方式及银行信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一些合同中,双方确实需要提供银行信息,以便进行支付和结算。银行信息可能包括账号、开户行等。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要求提供银行信息,特别是对于一些简单的交易或个人之间的合同。在确定合同支付方式和银行信息要求时,应考虑双方的需求、交易金额、支付方式的安全性等因素。在签署合同之前,建议双方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和相关银行信息,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结语 合同的签订是法律行为的重要环节,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用语和规定。在合同的起草过程中,必须注意各项条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双方达成的协议得以体现。合同条款的配合和一致性也是关键,包括货币名称、口岸与目的港、价格与保险等方面的一致性。此外,合同支付方式和银行信息的要求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在签署合同之前,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和相关银行信息是必要的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七十六条 收单银行对从事网上交易的商户,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以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和资金安全。商业银行不得与网站上未明确标注如下信息的网络商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收单业务相关合同: (一)客户服务电话号码及邮箱地址; (二)安全管理的声明; (三)退货(退款)政策和具体流程; (四)保护客户隐私的声明; (五)客户信息使用行为的管理要求; (六)其他商业银行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具备的信息。 收单银行应当按照外包管理要求对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并有责任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约的商户进行不定期的资质审核或交易行为抽查,以确保为从事合法业务的商户提供服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以下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相应类别: (一)持卡人因使用诈骗方式申领、使用信用卡造成的风险资产,一经确认,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二)因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三)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四)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次级类或可疑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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