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蚌埠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规定了蚌埠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旨在加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顺利进行。规定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拆迁农民房屋的补偿办法。同时,市国土资源局、市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法律分析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顺利进行,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蚌埠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含整建制“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市辖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民政、监察、公安、司法、林业、工商、税务、住建、规划、物价、行政执法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户口迁入; (二)分户; (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和税务登记; (四)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五)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的审批; (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续签及登记备案等。第六条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附着物,抢建的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第七条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房屋的,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照本规定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八条征地拆迁补偿费应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和拖欠。集体土地征收调查摸底情况、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结果等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 第十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统一发布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900元/亩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不支付青苗补偿费。征收农民宅基地时,享受产权调换房屋所占的土地不予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四)征收企业或单位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本价给予补偿。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拆迁农民房屋,按照房屋类型、持有证照状况和成新状况等综合因素予以补偿。但产权调换部分的房屋,不支付补偿费,建新差价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 从中不难发现标准非常详细具体,按照不同的情况以及实际条件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很好的协调好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纠纷,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因此,蚌埠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来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应包括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搬迁费以及周转住房的安排等。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面积、房屋类型、地理位置、拆迁政策等。 另外,拆迁补偿款应专款专用,用于被拆迁人的重新安置和拆迁户的生活困难。同时,拆迁补偿款的使用情况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在实际操作中,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如果拆迁户对拆迁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 结语 本规定旨在加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本规定,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含整建制“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适用本规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辖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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