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刑以下是指法定最低刑以下 |
释义 |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这已是共识。法定刑是一个量刑幅度,而这个幅度内一般存在最高刑点、最低刑点,还有处在中间位置的各个刑点。法定刑以下是指法定最低刑点以下,而不是最高刑点或者中间刑点以下,也不是某一犯罪行为具体应当适用的刑点以下。《减文》错误地把论罪应该适用的量刑幅度内的一个刑点(最高刑点死刑)当作一个独立的幅度,从而错误地认为在该刑点以下量刑就是减轻处罚。事实上并非一个量刑幅度内的任何刑点都可以成为该刑幅的最低刑,只有在该量刑幅度内比照刑种的轻重、刑期的长短才能确定谁是最低刑,如:非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的最低刑是有期徒刑10年,重婚罪的最低刑是拘役1个月。例外的是,绝对确定法定刑因为不存在一个刑罚段,没有高、低之分,所以最低刑就是该绝对刑本身,如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是绝对死刑,死刑是它的唯一刑种、刑点,最低刑也就是死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包不包括最低刑本身?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99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的规定,可以判处该最低刑。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偏面的,不正确的。刑法第99条的以上、以下、以内是指的一个具体数字或者刑种,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的3年和10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的10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并不包括这些刑罚幅度中的其他刑期。而刑法第63条减轻处罚所讲的法定刑以下,是指的整个刑罚幅度以下。我们强调法定刑以下是指法定最低刑以下,是提醒人们注意要低于最低刑量刑,如果法定最低刑为10年,实际宣告刑不能等于10年,而必须低于10年。顺便指出的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不是在所该当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量刑,理由有二:其一,当法条设立了交叉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部分刑罚重于上一个量刑幅度的部分刑罚,如贪污罪:个人贪污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两个毗邻的量刑幅度的刑期存在5-7年的交叉,如果该当适用前一个幅度而减轻处罚就不能笼统地说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量刑,这种情况下,上一幅度的最低刑对下一个幅度具有制约性,即必须在5年以下量刑,而不是在7年以下量刑。其二,如果所该当刑幅已处最低,往下已无量刑幅度规定的,如果称是在下一个量刑幅度量刑,则无法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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