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二者是同一个意思,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对物享有全面的支配权,不受他人干涉。 我国《 物权法 》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由此可以得出:物权包含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