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作中打闹受伤算不算工伤 |
释义 | 因员工在工作中操作不当造成伤害是算工伤的,因为在工伤认定中,并不考虑职工是否操作不当。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原则,即发生工伤,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就应认定为工伤。当然,我们应区别意外疏忽和蓄意违章两种情况,凡属意外疏忽,即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负伤、致残、死亡负有责任或过错,一般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斗殴、酗酒、蓄意违章造成伤残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而蓄意违章一般是指恶劣的故意行为,包括凭主观臆断,以制造事故达到个人目的的违章行为等。 一、出差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有如下鉴别:“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故出差途中发生车祸,符合《办法》中“因公外出,工作原因”的规定,结果也造成了比如骨折、丧失劳动能力等严重的伤害,可以根据《办法》认定为工伤。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十五天内向劳动行政部门(一般是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十五天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在7日内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该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单位和受伤员工。 如果对劳动行政部门作的工伤认定不满意,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向上一级社保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二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四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可以选择任一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违章操作受伤是否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只有职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而伤亡、或因醉酒导致伤亡、或自残自杀伤亡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劳动者不论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保险待遇。这里的问题关键是,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造成工伤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但我国在处理工伤事故、落实工伤待遇的过程中,实行的是工伤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伤者在享受工伤待遇时,不以受伤者是否违反了操作规程而受到影响。因此,该公司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是错误的。 在工伤认定的政策规定上,是有一个变化过程的。原劳动部1996年颁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蓄意违章造成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部2001年曾对这个“蓄意违章”作了解释,是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取消了“蓄意违章”这一很难界定的说法,只在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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