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法律依据: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第五十五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