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拘留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司法拘留的流程: 1、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 2、需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 3、异地拘留应当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不在本辖区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这是对异地拘留的限制性规定; 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权利。被拘留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提前解除拘留事由必须合理。根据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