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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委员解散了,之前签的物业合同还有效吗?
释义
    业主委员会无权解散物业公司,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制定规则、选举委员会、筹集维修资金等。业主大会决定需得到2/3以上业主同意,决定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大会、监督物业公司履职、代表业主签订合同等。
    法律分析
    业主委员会是没有权利解散物业公司的,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一、相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结语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共同决定的,没有权利解散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制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业主大会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需符合法定条件。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实施等职责。如有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可请求法院撤销决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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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2:5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