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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计入税金及附加的税种口诀
释义
    口诀可以帮助记忆计入税金及附加的税种:小城市消费低环境好,有车有房过小资生活,地里还能种花 。
    计入税金及附加核算的税种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计入成本核算的税金: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进口关税。
    1.税金及附加属于损益类的科目,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或者结转的金额。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注实行新税制后,会计上规定应交增值税不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无论是一般纳税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企业均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单独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附加税,是按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这两税相加的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其具体分类:由各项经营业务负担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消费税 (征税范围)
    五男三女去开车——
    五男:烟、酒、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两女: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成品油
    2、记入税金及附加的四个税金,等我们有钱了,我们就可以有房有车有地有花(房车地印)
    有房:房产税
    有车:车船税
    有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花:印花税
    3、业务招待费
    千5 百6,超了不抵扣
    销售(营业)收入的5‰,发生额的60%。
    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签章要求不得更改(金、收、日):收款人名称、出票金额、出票日期。
    有房:房产税
    有车:车船税
    有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花:印花税
    (2)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取消核准制,实行备案制,不再颁发开户许可证。
    口诀:不许可零基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申请:
    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口诀:不管是人变了还是没了,终究是散了。
    4、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代办人身份证
    口诀:物证人证要齐全。
    5、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账户中不能支取现金的有:单位账户、投资资金、收入汇缴(有例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办理转账、提取现金;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口诀:一般不支取,支取走预算;单位投资专门收入不可支,不然会零收。
    6、票据的特征:完全有价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
    口诀:文有价,因流通,要金钱。
    7、票据权利时效
    口诀:出资本的银,6 啊,被伤到啊。
    1、提示付款时效:
    口诀:出一剑,伤食道,出资本十二。
    2、下列不得成为票据保证人: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经组织贷款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书面授权除外)和职能部门。
    口诀:(庆)国公不得保证,社团部门(有)分支。
    3、对于未记载相关票据行为日期的推定:
    ①未记载背书日期:票据到期日前;
    ②未记载承兑日期:收到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
    ③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
    口诀:背到未记载处,保证出票,承诺收山。
    4、附条件行为的效力
    口诀:有票,(奖)背包;无票,拒兑(换)。
    5、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口诀:金(子)城要记全。
    6、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口诀:划转。
    7、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对风险较高采取防范措施: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
    口诀:监、限、防。
    监:交易监督和检查频率;限:卡种、类型和交易限额;防:延迟结算和风险准备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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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7: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