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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怀孕期间解除合同有哪些相关法律?
释义
    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女职工不得被解除合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法律分析
    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女职工可以解除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
    (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处理
    实践中因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该如何进行处理?下面分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2、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理论基础是既然劳动者仅仅要求经济补偿,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推定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因此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可否获得支持?我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此请求是不应当获得支持的。理由如下:首先,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仅是要求经济赔偿,可视为劳动者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接受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性质等同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随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消灭。其次,工资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支付工资一说,劳动者因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愿放弃了自己的劳动权利,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要求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自然没有法律依据。
    到这里我们不难发现,怀孕期间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都是偏袒于我们女性劳动者的,无特殊情况这时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也都视为无效行为。所以当女性在怀孕期间遭遇解除合同时,我们要学会用正当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使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女性劳动者在孕期遭遇解除合同,应当及时咨询律师,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采取相应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女职工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对于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则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可否获得支持?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六条\t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一条\t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五条\t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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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5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