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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释义
    流程:发布公告→进行登记→受理→资格审查→交纳保证金→拍卖→签约→拟定相关文件→审核→交费→报批→发文。
    申报材料:按拍卖公告及有关拍卖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报件文件材料。
    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流程:提出申请→进行受理→初步审查→审查→签约→拟文→审核→交费→报批→发文;
    申报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
    2、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授权委托书;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相关文件;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
    7、项目批准文件;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附件;
    9、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布置图;
    10、土地勘测定界图;
    11、土地估价报告及地价评估结果确认文件;
    12、相关规定协议;
    13、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证明。
    一、深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参照(一)提供)
    3、土地权属证明
    (1)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提供《房地产证》或者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
    (2)土地使用权未初始登记的(与房屋所有权登记一并办理),参照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即:竣工验收证书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者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6、建筑物命名批复书。
    7、竣工结算文件。
    8、竣工测绘报告(包括:《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现状测绘的,可不提供《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9、房屋公共设施专用基金证明。
    10、已批准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正、副本)。
    11、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
    12、除上述文件外其他情况:
    (1)合作建房的,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合作协议书和产权分成详细清单。
    (2)属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提供经规划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的书面约定。
    (3)集资建房的,提供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文件。
    (4)拆迁赔偿的,提供拆迁赔偿清单及拆迁补偿协议。
    (5)农村统建楼的,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统建的文件。
    (6)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经处理并准留的,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交罚款的发票;
    (7)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竣工项目的,提供有关文件。
    (8)合同对配套设施移交政府有约定的,提供移交协议书。
    (9)原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国有土地证书等其他权利证书的,提供其权利证书,可不提供4、5、6、7项。
    1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1、身份证明材料中,除第(4)项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除户口簿)需提供原件外,其他提供复印件并核验原件,第(2)、(3)项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印章。2、其他材料提供原件,如报建、验收文件已交档案馆归档而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盖有该馆原件已存档章的复印件。3、境外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
    二、襄阳新城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
    (一)、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形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须在60天内前往我局办理;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前往我局办理。
    (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具备的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2、已按《用地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土地款和出让金,并按国家规定缴清了契税。
    (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项批复(原件);
    2、定点通知书(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用地协议(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复(原件);
    6、经规划部门核定的红线图(原件);
    7、市勘测院拨地交接单及成果表(原件);
    8、经规划部门审核的总平面图(原件);
    9、申请办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1、质检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12、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委托书;
    14、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5、土地款、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16、因特殊原因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
    1、以上1~9项材料可以由我局用地处移交;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可以不用提交第10~12项材料;
    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和法人委托书有标准格式,用地单位可以领取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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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14:5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