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告知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但未及时告知并不能成为拒赔的理由。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告知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2.《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险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尽告知义务,致使被保险人未作知情选择或者作出错误选择的,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情况与保险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复议,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履行合同,按照保险法规定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