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者可以在下列地方进行职业病诊断: 1、用人单位所在地中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2、本人户籍所在地中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3、或者本人经常居住地中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