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一方怠于履行返还义务的,存在承担利息的风险。具体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合同无效的,承租人应及时返还租赁物及支付欠付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以免承担更多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及相应利息;出租人在接收租赁物之日应同时返还已收取的除房屋占有使用费外的费用,以免承担相应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