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建不符的环保处罚 |
释义 | 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批建不符,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批建不符行为发生在建设项目验收前该如何处理,不符程度属于重大变动的需注意区分环保设施是否落实: 1.如何判定重大变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五个方面仅作了概括性表述,其结果就是留给环保部门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监管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 2.官方已出台的相关判定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原环保部办公厅在2015年出台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水电等九个行业);其后,在2016年发布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2018年又制定了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上述文件,共涉及二十四个行业,以清单的形式对判定重大变动作了量化处理。 我们以平板玻璃项目为例:规模上,玻璃熔窑生产能力增加 30%及以上可界定为重大变动;生产工艺方面,新增在线镀膜工序也可认定为重大变动。由此,对判断清单内的行业何为“重大变动”有了明确、可操作的标准。 清单以外的其他行业,环保部门在监管中可参考、借鉴已有的标准,科学、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3.法律责任 (1)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没有落实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对上述环保设施没有落实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可理解为《条例》的对此种批建不符行为的特别处罚规定。 (2)其他重大变动情形则归入未批先建的监管范畴,环保部门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理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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