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概述 |
释义 |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旨是介绍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融资租赁是一种将资金融通与物品租赁相结合的交易形式,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三方当事人。合同的标的物由承租人选择确定,出租人只享有名义所有权。承租人承担与租赁物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责任,解除合同不免除支付租金的义务。租期一般与租赁物的实质使用周期相同。 法律分析 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一种资金的融通与物的融通相结合的交易形式。其典型方式,是指需要机器设备等物品的人(即承租人),由于缺乏资金等原因不愿或者不能购买,便请求他人(即出租人)出资买下其看中的商品,再出租给其使用,由其按期支付租金,以使出租人获得收益的交易活动。 2.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 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为租赁交易提供资金融通的出租人,选择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供应商。 2)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关系。融资租赁交易除了由融资性的租赁合同直接约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涉及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此外,还有可能涉及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等多个合同关系。 3)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由承租人选择确定。 4)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享有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义务完全由承租人享有与负担。 5)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承担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6)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7)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与租赁物的实质使用周期相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为租赁物的使用周期,法律没有最长期限的规定。 结语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资金与物品融通的交易形式,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该合同具有三方当事人、多个合同关系、承租人选择标的物等特点。出租人仅享有名义所有权,承租人承担所有权相关风险与责任。合同解除并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租期一般与实质使用周期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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