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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资金管理办法
释义
    法律分析:资金管理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国营企业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进行计划、控制、监督、考核等项工作的总称,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营运资金管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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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5:3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