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的物转卖算灭失吗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关于标的物转卖是否视为灭失以及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和第六百零五条,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买受人应当自违反 法律分析 一、标的物转卖是否视为灭失?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事故导致标的物实际不存在,或者占有人失去对标的物的控制,则可视为灭失。通常由自然灾害、遗失、被盗、抛弃等原因造成。有永久灭失和暂时灭失、意外灭失和非意外灭失之分。灭失的后果依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办理。 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诉讼过程中标的物灭失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诉讼过程中标的物毁坏可以请求损坏者支付赔偿金,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被告反诉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向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同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都有其诉讼标的。 拓展延伸 民法典第565条规定了标的物灭失或者丧失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参照物的替代物或者返还原物。同时,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权利人请求参照物或者返还原物有困难的,可以请求相应的担保物权人或者承租人返还。因此,民法典对于标的物灭失的处理方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处理标的物转卖、毁损灭失等问题时,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或买受人承担,具体责任承担原则可参考上述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如标的物灭失,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请求相应的赔偿或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三十二条\t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五条\t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t第六百三十三条\t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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