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受不受理 |
释义 |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与理由两次提起诉讼的情形。对于“重复起诉”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能一概驳回起诉或者不加分析一概予以受理。应当受理的不予受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于违法行为。不应当受理的予以受理,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对于审判实践中遇到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情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确保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一、当事人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情形分类: 1.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2.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诉中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一般受理(根本在于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刑诉中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理。 二、关于当事人再次上诉的处理 1、依据《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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