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有权人姓名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本文阐述了物权人的定义及其权利和矿业权的准物权性。矿业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占有指权利人对标的物予以管领的事实,使用指依物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毁损物之本质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权能,收益指收取所有物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果实与利息)收益权,处分指就事实上处分而言,探矿权中的开采只是勘探的一种必要手段,目的是为了检测矿产资源的品质,采矿权 法律分析 所有权人是指拥有财产所有权的人,具有对不动产或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二、矿业权的准物权性有哪些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由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矿业权根植于国家所有权之上,故矿业权为一种他物权。但矿业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的权能类型和传统的他物权相比,具有自身特征,表现为: (一)占有。占有指权利人对标的物予以管领的事实。占有权能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对矿业权来说,对矿区内的地下土壤和赋藏于其中的矿产资源进行管控,是矿业权人进行勘探和开采工作的前提条件,矿业权人自然享有占有。 (二)使用。使用权能指依物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毁损物之本质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权能。 使用权能也可以与所有权分离。一般认为,矿业权是享有使用权能的,但该使用权比较特殊。在探矿权中,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是一种使用,其目的是为以后的开采活动做准备,且不会对矿产资源的本体造成损害,故探矿权人享有使用权能,自无争议。 而采矿权则正好相反,通过开采行为,不断消耗矿产资源,实际上矿产资源的本体被消灭,转化成为矿产品,最终使得国家资源易主,从而使它与旨在用益而不是消耗和处分财产的传统他物权有了本质的区别。 (三)收益。收益权能,指收取所有物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果实与利息)收益权也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 (四)处分。就事实上处分而言,探矿权中的开采只是勘探的一种必要手段,目的是为了检测矿产资源的品质,由于这种事实处分对矿产资源整体影响微乎其微,故可认为探矿权中不包括处分权能。 而采矿权是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通过开采,国家的矿产资源逐渐耗竭,与此同时采矿权人取得的矿产品则不断增加,此际,采矿权由不动产物权变为动产物权,由资源利用权变为矿产品所有权,最终在开采完毕后矿产资源亦归于消灭,因此,采矿权人享有事实上处分权能。 三、物权的司法保护方式 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与侵害人和解、由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四种途径保护其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结语 所有权人是指拥有财产所有权的人,具有对不动产或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矿业权是一种他物权,具有自身特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矿业权人可以对自己的矿区进行管控,享有占有权能;同时,矿业权人也可以享有使用权能,包括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在矿业权的司法保护方面,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二条\t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九条\t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七条\t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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