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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注销银行开户许可证流程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不同银行账户撤销所需提供的资料。基本账户和特别账户所需资料不同,包括开户许可证、销户申请书、剩余的支票、印鉴卡和法人身份证原件等。特别账户所需资料除了基本账户所需资料外,还包括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通知书”和公司工商局的注销证明等。在办理撤销银行账户手续时,请务必携带以上所需资料,并确保准确无误。
    法律分析
    不同银行账户撤销所需提供的资料各不相同,以下是各资料的详细介绍:
    1. 基本账户所需资料:
    - 开户许可证
    - 销户申请书
    - 剩余的支票
    - 印鉴卡
    - 法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若非法人到柜台办理,则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 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通知书”(个别银行要求提供国税、地税注销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 特别账户所需资料:
    - 开户许可证
    - 销户申请书
    - 剩余的支票
    - 印鉴卡
    - 法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若非法人到柜台办理,则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 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通知书”(个别银行要求提供国税、地税注销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 公司工商局的注销证明
    - 公司注册地工商局的注销证明(如有)
    3. 特殊情况下所需资料:
    - 开户许可证
    - 销户申请书
    - 剩余的支票
    - 印鉴卡
    - 法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若非法人到柜台办理,则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 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通知书”(个别银行要求提供国税、地税注销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 公司工商局的注销证明
    - 公司注册地工商局的注销证明(如有)
    -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请注意,以上资料要求可能因银行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办理撤销银行账户手续时,请务必携带以上所需资料,并确保准确无误。
    二、一般账户
    1、销户申请书
    2.剩余的支票
    3.印鉴卡
    4.法人身份证件及一份复印件:盖公章
    5.若非法人到柜台办理;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盖公章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6.扣税账户:提供工商、国税、地税的注销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注:剩余资金须转入同名其它账户。
    证明文件
    申请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应出具基本存款帐户申请表和代码证正本、复印件以及以下相关的证明文件:
    (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批文及复印件;
    (3)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及复印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5)社会团体登记证及复印件;
    (6)民营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及复印件;
    (7)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8)宗教活动许可证。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账户销户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资料。在特殊情况下,银行可以要求客户提供额外资料以加强风险控制。这些特殊情况可能包括:
    1. 客户身患重病或遭遇重大变故,如家庭成员或亲密朋友去世、失业等,导致失去生活来源或承受巨大经济压力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酌情考虑免除部分或全部账户销户所需的资料。
    2. 客户身陷困境,例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遭遇自然灾害等,导致生活困难,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免除账户销户所需的资料。
    3. 客户正处于创业初期,正处于筹备阶段,或刚刚开始经营业务。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酌情考虑免除账户销户所需的资料。
    4. 客户与银行之间存在重要的人际关系,例如亲人、朋友或同事等。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考虑免除账户销户所需的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在决定是否免除账户销户所需资料时,需要充分考虑客户的具体情况,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作出决策。同时,银行也需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结语
    不同银行账户撤销所需提供的资料各不相同,请根据银行要求准备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资料清单,确保准确无误。在办理撤销银行账户手续时,请务必携带以上所需资料,并确保准确无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五条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组织;
    (四)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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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