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填写《驻外及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备案表》; 2、本人书面申请(简述长住异地的原因); 3、长住异地的证明(户口簿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长住当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的证明之一)。 4、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异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急诊除外)。 5、已经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异地就医可以简单定义为参保人在其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就医行为。在社会医疗保险范畴内,“异地”一般是指参保人参保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内地区,“就医”则是参保人的就医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