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遵循自认规则的国家 |
释义 |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修订,不适用自认规则,特别是涉及国家利益、身份关系、公益诉讼、恶意串通等情形。自认可以撤回,条件是对方同意或证明受胁迫或误解。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因为它涉及客观事实和伦理道德,适用自认可能导致与事实不符。这样的规定旨在维护人伦和传统价值观。 法律分析 一、我国不适用自认的情形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对于《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自认规则。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涉及身份关系的; 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公益诉讼);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二、可以撤回自认的条件 可以撤回自认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必会使对方当事人获得诉讼中的利益,如若对方放弃这种利益,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允许。另外,相对方同意自认人撤回自认,还可能是相对方认为自认人自认的事实确属不真实,为了还事实的本来面目,对自认的事实作否认的表示,可视为相对方对自认的事实是不真实的再承认。但考虑到不至于因此而拖延诉讼,故将自认撤回的期限限制在辩论终结前作出。 2、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且与事实不服的。民事诉讼追求的是客观真实,保障诉讼公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上自认通常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若当事人的自认是在违反了自认人的意思的情况下而作出的非真实自认,当事人如果能够证明其自认的事实不真实,与案情不符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撤回对于不真实事实的自认。 三、为什么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 人身关系具有客观性,一般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也有一定的社会伦理道德在内, 如果适用自认会产生一些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现象, 所以,法律规定不适用自认制度,是为了捍卫基本的人伦与传统的价值观念。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我国不适用自认规则,尤其是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身份关系、公益诉讼等情形。撤回自认需要满足对方当事人同意和充分证据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误解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是为了维护人伦与传统价值观念,确保案件客观真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十四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