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开发商和房产中介不得诱导,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骗取购房资格,在登记时要严格审查购房资格审查资料。 二、加强购房资金的核验:开发商和房产中介不得诱导,协助购房人已“信用贷”,“消费贷等方式支付首付,不得提供垫资渠道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一、结合市场供需情况,为优先支持刚需自住需求,充分发挥差别化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通知》根据购房人已有房屋和拟购房屋面积情况,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出新要求,防范住房金融风险。 二、商业贷款的具体衔接、落实措施由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指导陕西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原则上,对《通知》下发前已认购、未办理贷款手续的购房人,能够提供认购协议、交款收据(含诚意金、定金、首付等)及转账凭证的,继续执行原信贷政策。 三、公积金贷款的具体衔接、落实措施由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