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侮辱罪犯的人格;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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