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有效但不发生物权效力 |
释义 | 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则该公证是有效的。但并不是公证了,房屋所有权(物权)就当然的转移。要转移房屋所有权、合法的,大体分析一下:1、首先看一下什么是公证,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3,甲或乙还是可能违反合同约定的(即违约),认为合同是真实,说明一下公证和物权转让。并不能保证甲或乙必须按合同履行。2由于不知道具体对什么事项进行公证。举个例子,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和乙商量去公证。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也就是说,尽管有公证书。甲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出具了公证书。该公证书仅证明甲乙之间有这么一份合同,动产是交付(通俗的说就是把东西交给了对方),这份合同内容上是合法的、以私人买卖房屋为例、再看一下物权转让。物权的转让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不动产是登记。比如,买房子,从在房管局登记时起,所有权(物权)才转让。公证是由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证明的活动。其发生在民事争议之前。公证处经审查合同等材料对于合同生效发生物权效力的回答见下 第一,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投有办理不动产权利移转的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即使买受人不享有物权,但是可以享有合法的占有权,针对第三人的侵害不动产的行为,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合同效力 第二,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履行登记义务,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此种拒不履行登记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假如未办理登记导致合同无效,非违约方将无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未经登记的情况错综复杂,如果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则在因出卖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价格上涨之后,出卖人有可能以未办理登记将导致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有可能鼓励一些不法行为人规避法律,甚至利用房屋买卖欺诈他人,而损害的却是善意的买受人的利益。特别是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买受人对房屋已进行了重大修缮的情况下,如果因未登记而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确实会妨碍现有的财产秩序。如果严格的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则可以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