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通过录音留下遗嘱,这样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
释义 | 老人以录音的方式立遗嘱具有法律效益,前提是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的效力认定需注意见证人的适格性以及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的有效性还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确保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避免受欺诈、胁迫等影响。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应在遗嘱生效时确定。 法律分析 一、老人以录音的方式立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老人以录音的方式立遗嘱,满足下列条件就具有法律效益: 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不违反法律规定;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4、其他法定条件。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遗嘱的效力应该怎么认定 1、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1)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3)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结语 录音方式立遗嘱具有法律效益的条件包括: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不违反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录像中记录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此外,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以及被篡改的遗嘱等情况均无效。遗嘱的效力应根据见证人的适格性和遗嘱是否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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