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方提出的鉴定意见是否可以被辩护人主张为非法证据收集手段? |
释义 | 法律分析:辩护人可以主张检方提出的鉴定意见为非法证据收集手段,但是否有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采信和使用经过鉴定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事实,不得有利害关系,不得采用非法证据收集手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辩护人可以主张检方提出的鉴定意见为非法证据收集手段,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鉴定结果与事实不符合,辩护人可以对其进行质疑和反驳,要求排除其影响。但如果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符合事实,辩护人的质疑可能不被采纳。总之,在处理检方提出的鉴定意见时,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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