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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首同案犯是否属于立功?
释义
    劝说同案犯自首是立功行为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线索、以往查办职务中掌握的线索、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然而,劝说同案犯自首具有与协助抓捕相一致的促使归案特性,且更有效率和经济,应被认定为立功。因此,可以鼓励犯罪分子积极规劝同案犯自首,以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
    法律分析
    一、劝说同案犯自首的属于立功吗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分子将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
    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
    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
    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
    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
    因此,劝说同案犯自首的属于立功。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查处犯罪、提高办案效率,从而更好的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这就充分肯定了促使同案犯归案行为的积极意义。
    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不仅完全具备了与协助抓捕行为相一致的促使同案犯归案的行为特性,而且省去了司法机关的抓捕环节、确保了该同案犯认罪伏法,较之协助抓捕行为更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更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可以鼓励犯罪分子积极规劝同案犯自首。
    结语
    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具有立功表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劝说同案犯自首不仅具备了促使同案犯归案的行为特性,而且相较于协助抓捕行为更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这种行为可以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犯罪,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因此,劝说同案犯自首属于立功。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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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0: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