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分子的自首和立功表现能否对其取保? |
释义 | 自首加立功不是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要满足《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受到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或者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分析 自首加立功是否可以取保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自首和立功并不是取保候审的条件,只有满足《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才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犯罪分子的自首和立功表现对刑事审判的影响 犯罪分子的自首和立功表现对刑事审判产生重大影响。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行为暴露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表现出悔罪态度和合作精神。立功表现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已经查明的情况下,积极主动揭发、指认其他犯罪行为,帮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这两种行为对刑事审判具有积极意义。自首和立功表现可以作为量刑的重要因素,有助于减轻犯罪分子的刑罚。此外,自首和立功表现也可能对犯罪分子的取保候审产生影响,可以作为取保的有利因素。因此,对于犯罪分子来说,自首和立功表现是一种积极的行为,能够在刑事审判中产生积极影响。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和立功并非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取保候审的决定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自首和立功表现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可作为量刑和取保的有利因素。犯罪分子应该积极采取自首和立功行为,以期在刑事审判中获得积极影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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