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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讯逼供罪与它罪的界限
释义
    一、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罪则无此要求。
    二、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
    (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对象不受特别限制。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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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5:42:23